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282财保397号
申请人:吉林省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康萌,经理。
被申请人:桦甸市榆木桥子粮库。
申请人吉林省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桦甸市榆木桥子粮库的存款。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省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桦甸市榆木桥子粮库在建行桦甸市支行的账号为:22001616738055007744存款5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17年12月日起至2018年12月日止),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冻结手续,逾期未到人民法院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的,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