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桦甸市榆木桥子粮库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282财保397号
申请人:吉林省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康萌,经理。
被申请人:桦甸市榆木桥子粮库。
申请人吉林省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桦甸市榆木桥子粮库的存款。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省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桦甸市榆木桥子粮库在建行桦甸市支行的账号为:22001616738055007744存款5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17年12月日起至2018年12月日止),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冻结手续,逾期未到人民法院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的,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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