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燎原冶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燎原冶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107执4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代理人:樊玉琴,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湖北燎原冶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武汉市化学工业区八吉府大街联合上村131号(工商注册地湖北省红安县觅儿寺镇座坡村)。
法定代表人:张国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湖北燎原冶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燎原冶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同日向本院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鄂0107执4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武辉
审 判 员  刘 俊
人民陪审员  秦白昆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郑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