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529执26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1月18日生,哈尼族,住个旧市。
被执行人:云南双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源中路海源财富中心6#塔6层601号。
法定代表人:徐万锦,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宴舟箭,男,1990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昆明市西山区,系公司技术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双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红河州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25民终140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工程款409,602.56元,以及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788元、申请执行费6044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云南双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保险、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到被执行人云南双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登记的经营场所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行现场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在红河县城乡和住房保障局有工程款,经本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在红河县城乡和住房保障局确有工程款未结清,本院已向红河县城乡和住房保障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云南双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工程款409,602.56元,及案件受理费3788元和申请执行费6044元,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白成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瑀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