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双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誉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双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曲靖市沾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328执1745号 申请人云南誉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颠,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云南双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曲靖市沾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关于申请人云南誉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双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曲靖市沾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的(2021)云0328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一、由被告云南双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云南誉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656655.6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9年2月1日起至下欠工程款付清之日的利息。二、由被告云南双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云南誉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以656655.6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三、由被告曲靖市沾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云南誉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案件受理费12280元,由被告云南双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云南双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曲靖市沾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誉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依据已经生效的(2021)云0328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执行案的执行标的为776123.75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10161元。执行过程中,曲靖市沾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付了下欠工程款656655.66元;2021年12月16日上午,云南誉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双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下欠的利息、违约金和案件受理费12280元自愿达成了以下一致的和解协议:云南双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2月1日前给付云南誉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下欠的利息、违约金和案件受理费合计200000元,连同执行费10161元一起付清,合计210161元。据此申请人云南誉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云0328执174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云南双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按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人云南誉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郝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