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529民初29号
原告:红河县国顺建材经营部,住所地红河县迤**凹腰山。
投资人:黄国中。
被告:云南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靖市宣威市向阳西街492号。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告:云南双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源中路海源财富中心6#塔楼6层6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红河县国顺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云南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双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红河县国顺建材经营部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红河县国顺建材经营部以需要重新收集整理证据材料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红河县国顺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663元,减半收取计1831元,由原告红河县国顺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晋 丽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