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双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双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381执恢3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5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市人,现住**市。 被执行人云南双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6号高新招商大厦。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0686179390L。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男,1986年3月25日生,汉族,**市人,住**市。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市人民法院(2019)云0381民初3311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云南双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人民币375196.27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52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存款人民币131920.72元可供执行,现按债权比例分配金额人民币64377.3元,现已被申请人领取,剩余款项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施信用惩戒。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何熙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