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627执18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6月11日出生,云南省镇雄县人,住镇雄县。
委托代理人**,云南南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云南双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86179390L。
注册登记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6号高新招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实际控制人***。
关于**与云南双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镇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0627民初4404号民事调解书(由云南双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代扣代缴的税费共685456.3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387.5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云南双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云南双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云南双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在注册登记住所地经营,其具体的住址及财产情况不清楚。本院依职权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已依法作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云南双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经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云南双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执行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本案的执行情况,并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职权查询,被执行人云南双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的银行存款可供执行,轮候冻结的款项扣划条件也不成就,被执行人云南双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云南双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次执行程序不能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21)云0627执18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如申请执行人不服本裁定,可依法书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