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继、**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3民初7508号 原告:**继,男,196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西环路6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4月8日出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继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8日立案。原告**继于2023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继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继撤诉。 案件受理费472.53元,减半收取计236.27元,由**继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