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3民初7512号 原告:***,男,1955年8月22日出生,农民,住陕西省名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3年8月1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西环路6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属于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5.34元,减半收取计197.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毛 博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