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3民初7510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农民,住陕西省南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3年8月1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西环路6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属于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5.33元,减半收取计197.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毛 博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