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32民初1039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2月16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委托代理人***、张煜陕西神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西环路6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2月27日出生,大学文化,现住横山县,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学,陕西锐***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陕西福星森宝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办楼阁台村16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杨××镇××号,,
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西环路63号,,
本院于2023年08月04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疑难、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常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