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702民初1669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2月17日出生,现住汉中市勉县。 委托代理人:***,女,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西环路6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22053053X8。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被告已履行清结劳务费,原告于202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