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满河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金满河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9001民初431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2月16日出生,住济源市。
被告:河南金满河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昆吾路与胜利路交叉口南10米路西地震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金满河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