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国市吉祥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与合肥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881民初1901号
原告:宁国市吉祥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港口生态工业园区东区经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083697092J(1-1)。
负责人:何文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向明,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合肥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官亭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1493429651。
法定代表人:孙道胜,经理。
原告宁国市吉祥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与被告合肥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国市吉祥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845元,已减半收取1422.5元,由原告宁国市吉祥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施璟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