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长松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03执4505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长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陈云松,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孙道胜,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红春,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长松商贸有限公司与合肥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红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皖0103民初686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季汝成
审判员  方 敏
审判员  程徐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