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国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南昌国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佳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02执1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昌国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东湖区南京西路3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94774587。

法定代表人:滕津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佳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招贤路598号(东方之星)商品1-01(第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MA391JL874。

法定代表人:王迪卫,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南昌国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赣0102民初95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江西省佳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传统方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通过司法网络查询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西省佳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网络银行等相关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7.37275万元。2021年3月22日已经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17.37275万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战龙

审判员  郑贵阳

审判员  朱 健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黄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