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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宏民石材有限公司与浙江诸***园林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3民初4782号

原告:绍兴宏民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越东南路328号E-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MA2BDU0L5P。

法定代表人:季兴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刚、徐菲,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诸***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中路8号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0555063329。

法定代表人:金北平。

被告:绍兴市柯桥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华齐路1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6210025829051。

法定代表人:黄锡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兆伟,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承乾,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绍兴宏民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诸***园林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2020年6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宏民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89元,减半收取509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920元,合计90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高翔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於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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