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3民初4782号
原告:绍兴宏民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越东南路328号E-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MA2BDU0L5P。
法定代表人:季兴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刚、徐菲,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诸***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中路8号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0555063329。
法定代表人:金北平。
被告:绍兴市柯桥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华齐路1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6210025829051。
法定代表人:黄锡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兆伟,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承乾,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绍兴宏民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诸***园林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2020年6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宏民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89元,减半收取509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920元,合计90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高翔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於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