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东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绍兴东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03民初10203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被告:***,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被告:绍兴东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湖西路**嘉里花园物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072869696D。
法定代表人:**。
原告**超诉被告***、绍兴东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