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3民初7151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被告:***,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被告:绍兴东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湖西路428号嘉里花园物业楼4楼5楼。
法定代表人:陈彬。
原告***与被告***、绍兴东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沈海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金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