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207民初4751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阳区。
被告:安徽巨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
原告****被告安徽巨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942元,逾期按撤诉处理。现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相应的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青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