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荣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千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05财保322号
申请人:广西千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南站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刘通,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西荣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2814号。
法定代表人:郑荣兴。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千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广西荣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桂0105民初617号。现该案已判决且生效,申请人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保全标的额为546447.23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以546447.23元为限,查封被申请人广西荣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邓剑长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