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荣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荣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602执86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证件号码430426197012309214
被执行人广西荣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2814号。
本院在执行***与广西荣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56238.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7)桂0602执86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