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491民初842号
原告:**长,男,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尧贺平,金研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兴铸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职务经理。
被告:邯郸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法定代表人:常贵玺,职务经理。
原告**长诉被告新兴铸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长在交费期限内,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晓敏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裴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