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1民初6187号
原告:**为,男,汉族,1977年2月25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帅,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台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中山街。
负责人:王冬元,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军,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重,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兴铸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2号院A座601。
法定代表人:李伟,公司总经理。
被告:阜阳市同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颍河东路188号5#楼508室。
法定代表人:王振影,公司总经理。
被告:沈培生,男,汉族,1968年8月16日生,住江苏省泰州市。
以上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泉,安徽喻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文俊,男,汉族,1965年7月22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为与被告凤台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新兴铸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市同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沈培生、李文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为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为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为负担。
审判员 王晓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鸿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