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铸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凤台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国兴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1民初5984号
原告:凤台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青年北路西侧西城河。
法定代表人:郑兆真,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倩,安徽时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国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化成伙计13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徐建利。
被告:新兴铸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2号院A座601。
法定代表人:李伟。
被告:凤台县亿顺城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中山路镇综治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陈晓春。
原告凤台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国兴置业有限公司、新兴铸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凤台县亿顺城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凤台县**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徽国兴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419312.43元及利息43049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月26日计算至2021年9月25日),共计462361.43元;2.判令被告新兴铸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凤台县亿顺城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初,原告与被告一协商,由原告为被告一所有的凤台中山街广场售楼部提供装修服务,原告于2018年10月7日进场施工,于2018年12月29日施工完毕,被告一验收后投入使用。2019年1月26日,原被告结算确认,装修款共计619312.43元,另有原告前期支付给被告一的装修押金50000元,总计669312.43元,被告一已支付给原告250000元,尚欠419312.43元未结清。经原被告双方确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一催要欠付的装修款,被告一均以各自理由拖延,时至今日,被告一仍欠原告装修款419312.43元。原、被告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原告早已履行完毕于合同义务,被告一却迟迟未支付完毕装修款,经原告多次催索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本案中,原告凤台县**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但其起诉状列写的被告安徽国兴置业有限公司身份信息不明确,本院根据其提供被告安徽国兴置业有限公司的住址等信息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均被退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凤台县**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晓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高鸿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