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李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江西崇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市李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203民初363号
原告:江西崇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珠山区景东大道恒大名都2栋10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MA35JNNT75。
法定代表人:方小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燕靓,江西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扬州市李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郭集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97424846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2年1月5日出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XXX。
原告江西崇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市李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审理。同年3月13日,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崇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扬州市李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江西崇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邹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