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李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安徽米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扬州市李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91财保21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米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香樟大道211号香枫创意园C座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44960991(1-5)。

法定代表人:李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北京亿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凡,北京亿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扬州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97424846A。

安徽米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州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2020)皖0191财保21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扬州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3200××××0852账户。安徽米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扬州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承诺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米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扬州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3200××××0852账户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安徽米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蒋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