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仕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统众(上海)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江苏润仕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8民初19110号
原告:统众(上海)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詹荣杰,总经理。
被告:江苏润仕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原告统众(上海)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润仕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告统众(上海)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统众(上海)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40元,减半收取计70.20元,由原告统众(上海)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小国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尹 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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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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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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