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韩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濉溪县韩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604执539号
申请执行人:濉溪县韩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韩村镇韩村村原加油站南50米。
法定代表人:马雪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仲裁委员会(2018)淮仲字第218号仲裁裁决书,在执行濉溪县韩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濉溪县韩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淮北仲裁委员会(2018)淮仲字第21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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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仲 伟
审判员 徐中明
审判员 邵吉顺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