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右后旗阳光苗木有限公司

察右后旗阳光苗木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内0928刑初5号
公诉机关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察右后旗阳光苗木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
诉讼代表人魏某,阳光苗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男,1957年8月20日出生于山西省大同市,汉族,中专文化,阳光苗木有限公司负责人,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以后检公诉刑诉(201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察右后旗阳光苗木有限公司、被告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建议补充侦查一次。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魏某、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人***注册成立察右后旗阳光苗木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苗木生产、批发,法定代表人为魏某。同年12月,***与察右后旗芦家村村委会签订沙源工程建设项目育苗基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的土地只能进行育苗经营。后***以阳光苗木有限公司名义将承包的苗木林地进行开垦,并转包给他人,在转包租赁合同书中约定只能进行农作物经营。经鉴定及现场勘查,阳光苗木有限公司、***开垦的林地类型为灌木林,林种是防风固沙林,非法占用林地3.8579公顷(合57.2685亩)。案发后,***将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的林地恢复原貌。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被告人**华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阳光苗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归案情况说明,案件小结,承包沙源工程地合同书,土地租赁合同书,证人证言,察右后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2016)第3号林业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察右后旗阳光苗木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开垦57.2685亩林地承包他人种植农作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作为直接负责人,其行为亦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将所改变土地用途的林地恢复原貌,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酌予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察右后旗阳光苗木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30000元(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苏和
审判员姜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