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市龙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句容市龙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83民初5493号
原告:江苏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263号第四层。
代表人:成开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句容市龙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西大街87号巨龙新天地03幢110号。
法定代表人:付少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句容市龙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