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安市光大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晁国庆诉被告武安市光大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晁国庆诉被告武安市光大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06-17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武民初字第8号
原告晁国庆。
被告武安市光大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连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晁国庆诉被告武安市光大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晁国庆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晁国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晁国庆承担。
审判员  燕向民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彦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