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381执184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1年2月1日出生,住辽宁省海城市。
被执行人:海城市千一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王石镇尤项梧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与海城市千一园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海城市人民法院(2018)辽0381民初50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进行执行程序。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辽0381民初508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庞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