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欧蒙电力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

***、石红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722执1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被执行人*红军,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欧蒙电力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装备制造产业园区新规划清源路**。

本院在执行(2020)冀0722执149号***与石红军、内蒙古欧蒙电力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红军、内蒙古欧蒙电力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案款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红军、内蒙古欧蒙电力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石红军、内蒙古欧蒙电力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