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华浩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绍兴华浩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苏州高凯殷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州楠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05执70号
申请人:绍兴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0775553972。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0763717138。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徐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5MA1W9NE5XC。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9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本院在执行人绍兴某某公司与苏州某某有限公司、徐州某某有限公司、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305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州某某有限公司、徐州某某有限公司、李某某给付人民币1505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74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证券信息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询到大额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
3.本院于2021年4月向江苏不动产登记管理交易中心提请查询房产信息,无房产信息。
4.本院向江苏省工商局查询股权情况,无股权登记信息。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0元。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有效执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苏0305执70号案件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家峰
审判员  郑仰会
审判员  王亚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