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0203民初字1126号
原告赫凌峰,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告***,男,195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告黑龙江农垦万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海娇,经理。
被告马福厚,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告依安县太东乡长兴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马福厚,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赫凌峰诉被告***、黑龙江农垦万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马福厚、依安县太东乡长兴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赫凌峰起诉的事实已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4)建商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齐商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就同一事实再次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赫凌峰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48.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回原告赫凌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铸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姚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