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耀民初字第00226号
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
负责人:**,行长。
住所地:铜川市耀州区药王路86号。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系该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任**,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川新区天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住所地:铜川市新区咸丰路办事处中西村。
被告:陕西航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米院利,经理。
住所地:铜川市耀州区北新街西段由东向西26-27号。
委托代理人:党安孝,铜川市耀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耀州区支行)与被告铜川新区天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良公司)、陕西航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发行耀州区支行委托代理人***、***,被告天良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航通公司委托代理人党安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发行耀州区支行诉称:2009年9月19日,农发行耀州区支行与天良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发放贷款2000000元,期限一年,由航通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到期后天良公司资金困难,造成贷款逾期,后天良公司逐渐还款。至2013年3月21日该笔贷款仍剩余1819500元,利息408000元。现农发行耀州区支行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天良公司、航通公司连带偿还借款1819500元及支付利息408000元(计算至2013年3月21日);2、判令在抵押担保范围内农发行耀州区支行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相关费用。
天良公司辩称:借款属实,共借款2000000元,归还本金190000元,也支付了部分利息,现在还有本金及利息未支付完。
航通公司辩称:不同意农发行耀州区支行的诉讼请求,不同意农发行耀州区支行请求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保证合同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19日农发行耀州区支行与天良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万元整(小写2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9月19至2009年9月17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壹年贷款利率,利率为7.20%,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壹年期贷款利率水平上上浮10%,利率为7.92%;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年利率,逾期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计收复利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执行;借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等内容。2008年9月19日农发行耀州区支行与航通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万元整;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代理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两年等内容。2008年9月19日农发行耀州区支行与天良公司签订了借款凭证,农发行耀州区支行将借款2000000元交付天良公司。从2009年10月29日到2012年5月23日天良公司共归还借款本金180500元,现尚欠借款本金1819500元。2010年9月21日之前的利息天良公司已支付完结,共支付利息304265.05元。
另查明,2012年7月2日农发行耀州区支行向***邮寄挂号信。2012年9月11日农发行耀州区支行在陕西日报上向天良公司、航通公司刊登了债权催收公告。2008年6月16日航通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本公司为天良公司向贵行(原告)办理小企业人民币金额叁佰万元以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为全部资产。2009年10月18日、2009年12月25日、2009年12月25日、2010年3月15日、2010年1月15日、2010年4月30日、2010年5月10日航通公司分别在《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复函上面盖章。农发行耀州区支行与航通公司未签订抵押合同。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借款凭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证明、担保承诺书、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复函、《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复函、挂号信函收据陕西日报催收公告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农发行耀州区支行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现农发行耀州区支行起诉天良公司归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应予支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农发行耀州区支行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在保证期间原告最后一次向航通公司主张权利是在2010年5月10日,从这一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农发行耀州区支行起诉是2013年5月20日,已超过诉讼时效。航通公司辩称农发行耀州区支行起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已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予以采信。农发行耀州区支行当庭提交股东(大)会决议等证据证明航通公司同意为天良公司的债务提供抵押,承担抵押责任,但是双方并未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也没有抵押财产清单。因此,农发行耀州区支行请求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二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铜川新区天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归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借款本金1819500元及按合同约定支付从2010年9月22日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
驳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对陕西航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结。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620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已预交12130元,缓交12130元),由铜川新区天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其中12130元直接支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焦秋景
人民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建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孟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