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民终38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74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泰州市**区振兴市政养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32515202W,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区天目山街道益民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泰州市**区振兴市政养护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区人民法院(2021)苏1204民初3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6元,减半收取2528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田 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