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4民初4382号之一
原告:泰州市**区振兴市政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区天目山街道益民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32515202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区(**区千步**城内)。
原告泰州市**区振兴市政养护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州市**区振兴市政养护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76元,减半收取计248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蒋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