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姜堰区振兴市政养护有限公司

4382泰州市某某区振兴市政养护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4民初4382号之一 原告:泰州市**区振兴市政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区天目山街道益民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32515202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区(**区千步**城内)。 原告泰州市**区振兴市政养护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州市**区振兴市政养护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76元,减半收取计248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蒋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