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慕尼黑电梯有限公司

北京慕尼黑电梯有限公司与大厂回族自治县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1028民初1850号
原告北京慕尼黑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大街2号楼15B,组织机构代码:75130712-6。
法定代表人黄兆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勇,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厂县城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8673249994Q。
法定代表人王连民,经理。
原告北京慕尼黑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北京慕尼黑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慕尼黑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北京慕尼黑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邵亚男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