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26230号
原告:北京慕尼黑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大街2号楼158。
法定代表人:黄兆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晖,北京伊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众信安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6号4层405。
法定代表人:史琳牛,经理。
原告北京慕尼黑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众信安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向原告北京慕尼黑电梯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原告北京慕尼黑电梯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慕尼黑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舒 翔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徐舒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