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122民初183-3号
原告:湖北佳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红安县永佳河镇工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MA489A33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红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红安县杏花乡杏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MA492BWU27。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红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红安县杏花乡建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59146956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佳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红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湖北红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20年1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佳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计3770元,由原告湖北佳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