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红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联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湖北红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2民初1921号
原告:***联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吴大道40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UN5J6N。
法定代表人:徐敬海,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吉红,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响,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红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红安县杏花大道紫东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MA492BWU27。
法定代表人:王乐明,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红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安县杏花乡建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59149563B。
法定代表人:韩章银,系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召君,湖北朴诚勇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联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红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湖北红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
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联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被告方无异议,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8元,减半收取984元,由原告***联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阮红玲审判员黄红英审判员李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熊      红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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