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8254号
申请人:***,男,1965年3月1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宇,江苏常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4年5月20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申请人:江苏常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94508G,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苏浙皖边界市场二期6号。
法定代表人:罗正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常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常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财产线索:(2022)豫0402民初599号、(2022)豫0402执1833号]。申请人***提供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常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财产线索:(2022)豫0402民初599号、(2022)豫0402执1833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蒋园圆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缪 静
书 记 员 张晓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