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324执508号
申请执行人:***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合浦县。
法定代表人:庞秋莹,董事长。
被执行人:全州凤凰志诚砖厂(普通合伙),住所地广西全州县。
负责人:唐雪冰,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执行人:广西亿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清秀区。
法定代表人:李和平,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全州凤凰志诚砖厂(普通合伙)、广西亿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全州凤凰志诚砖厂(普通合伙)退还申请执行人履约金28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广西亿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前述的28万元履约金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对利息的50%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不动产、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盘宇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唐柳军
书 记 员 王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