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023民初3856号
原告:***,男,1952年11月1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平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孔专,平果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定彪,广西智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晟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合浦县廉州大道浦金大厦十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21199437970E。
法定代表人:劳可党,总经理。
被告:平果县水利局,住所地:广西平果县体育北路工会大厦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10230080001877。
法定代表人:黄红群,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波碧,广西全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西晟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果县水利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柳青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黄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