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五建工程有限公司

漳州五建工程有限公司与龙岩中川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永执字第1937号
申请执行人漳州市五建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龙岩中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漳州五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岩中川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6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派员前往交警、房管查明,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标的160499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6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永执字第193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祥贞
审判员孔祥村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