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五建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漳州市五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永执行字第619-1号
申请执行人漳州市五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永定县。
第三人***,男,1963年6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永定县。
本院在执行(2012)永执行字第619号,申请人漳州市五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第三人***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漳州市五建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等证据,证明漳州市五建工程有限公司对**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本院认为漳州市五建工程有限公司将其对**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该债权转让已经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债务人,现第三人要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第三人***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炳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伟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