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鼎顺建筑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威海鼎顺建筑有限公司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92民初934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866714936W),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顺河街4号。
负责人:王祝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丹,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鼎顺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264203813F),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北、东海路东。
法定代表人:于淑芳,总经理。
被告:威海亿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I37000673179412X),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茼山镇中韩路3-1号。
法定代表人:马尚部,总经理。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与被告威海鼎顺建筑有限公司、威海亿丰置业有限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10元、保全费441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昕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静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