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02民初2538号
原告:威海亿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鼎顺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淑芳,总经理。
原告威海亿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鼎顺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威海亿丰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威海亿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邱 磊